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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,引发网友高度关注。金水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,于12月16日通过官微发布《致歉声明》,坦诚表示“我们错了!”并依据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解除了限制消费令。
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,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的表现。本案中,9岁女童陈蔓本人并没有过错,她只是刑事案件的一个受害者。陈蔓的生父陈东杀害了她的母亲和外婆,事后被判处死刑。但是,陈东在实施杀人犯罪之前,于2012年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。虽然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,但是陈东收了王某55万购房款。当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,陈蔓作为陈东的房产继承人需归还55万元卖房款。该判决是合理合法的。
既然法院已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房屋所有权应归陈蔓所有,那么陈蔓作为陈东的民事权益继承人,在法律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、支配权、使用权等民事权利,也就应当履行归还王某55万元买房款的民事义务。法院的判决符合程序正义。据此,在陈蔓没有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下,法院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第二百五十五条还规定,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可见,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,法院是有权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限制其高消费的。
但是,陈蔓作为一名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,因其父母双亡,本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,她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与人性的关怀。在此种情况下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,充分考虑其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、无收入来源、无力偿还房款等实际情况,裁定中止执行。待她未来成长至拥有劳动能力和合法收入后,再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有关具体情况恢复执行。这样,才是法律关怀与人文关怀的综合体现。
从本案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,金水法院在发出“限高”通知后,及时对本案的情况进行复查,并对“限高令”措施予以撤销的做法,符合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定程序。在陈蔓的关心者提出异议后,金水法院立即公开道歉,纠正错误,也是值得肯定的态度。此举有助于举一反三,同时对司法工作者有一定的启示意义。
(何雨潇 法律工作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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